案件名称:查处某酒店占用市城市执法局频率案
案件事实:2007年12月17日,某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市执法局投诉电话称:近几天其对讲机通信网频率受到严重干扰,影响其正常工作。接到举报后,值班人员要求该局出具干扰申诉报告,并及时填写干扰查处表,请局领导批示。第二天,工作人员使用固定站对该局使用的466.250/456.250MHZ进行监听监测,经过一段时间监听,有清晰的通话音,内容为:前台、退房、打扫房间等,初步怀疑为宾馆客房使用;经分析,这一同频干扰,使用者私自占用了该局的上行频率456.250MHZ,启动了转信台,导致整个网络受干扰。确定大致方向区域后,工作人员开着监测车通过测向、场强逼近法,最后在黄山路456号某酒店将干扰源找到,正是该酒店服务员在使用对讲机。工作人员亮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要求该酒店负责人接受检查和询问,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并立即将调查情况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指示,于当日下达了《登记保存财务清单》(2002701号),将该酒店5部对讲机(型号TC-368S)登记保存。经查证,市无管局认为该酒店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对市城市执法局通信网造成干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07年12月27日,作出《解除登记保存财务清单》,发还5部对讲机。2008年1月11日,无管局向该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法律规定的内容,酒店负责人表示无异议,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08年2月4日,市无管局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并在限期内交纳了罚款、补办了相关手续。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本案中,酒店使用的对讲机私自占用市执法局频率,干扰了该局工作,应由市无管局依法查处;市无管局在技术测定干扰源后,主要进行了下列行政执法程序:1、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2、现场检查和询问,并做出记录;3、登记保存证据;4、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程序规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启示与思考:在这起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程序中,登记保存的运用应引起注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市无管局执法人员查明无线电干扰源后,对于容易转移或者藏匿的对讲机,应该采取手段作为证据保存,但是保存程序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经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在做出登记保存决定前,请示了单位领导,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物品进行处理。12月18日对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后,于12月27日作出解除登记保存的决定,未超出期限。